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弊大于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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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著作权保护,著作权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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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							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弊大于利一、由于网络科技的发展,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权行为非常简便,降低侵权成本,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。在网络数字时代之前,要复制或传播一件作品,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相对来说是很高的,尤其是一些内容庞大的作品,复制和传播起来更是费时费力。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,给复制和传播作品带来技术革命,无论侵权人身在何处,只需轻轻点击一下键盘或鼠标,内容再庞大的作品都会被复制或传播到地球的任何一个地方。使侵犯他人作品的行为变得非常轻松、方便和迅速。在网络环境中的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很难发觉被侵权,即便事后发现了,对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很困难。对方会打,现在採用网络技术对著作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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