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应该立法限制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算法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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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该/不应该立法限制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算法技术谢谢主席,大家好。对方辩友谈到限制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也归属于他方立法层面。需要明确,大数据“杀熟”等行为,本身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应当被禁止。因此如果单纯规定不能杀熟,不可以算作立法限制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算法。两千多年前,毕达哥拉斯预言,数,是万物的本源。当今时代,随着科技发展,大数据如喷薄而出的朝阳,势不可挡。大数据算法,即数据收集、分析、使用的技术,相较于传统的人工调度技术,大数据算法技术具有样本量大、速度快、准确性高等显著优势而被广泛使用。基于此,我方认为,不应该立法限制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算法技术,理由如下:其一,互联网平台使用大数据算法,有助于生产商优化生产结构,以及提升消费者的体验。大数据算法根据其用途与性质可分为生产算法与消费算法。生产算法即面向生产者、优化生产结构的算法。例如云计算,MapReduce等通过获取用户使用习惯,优化网络存储结构;饿了么等送餐软件通过路径规划、实体匹配计算最优解,节省人力成本;企业通过量化员工工作成本,使分配更加公平。消费算法即面向消费者、以提供更优质服务的算法。平台通过获取消费者的浏览信息,算法推荐,帮助用户发现更多兴趣点。这可以提升消费者平台使用感,满足其生活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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